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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工程供电电源规定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第一章

 

 

 

1.0.1

 

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

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1.0.

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矿山工程电力设计,不适用于石油矿电

力设计。

 

1.0.3

 

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

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做到近、远期建设,以近期为主,合理地

兼顾远期建设。条件允许时,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

 

1.0.4 

 

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颐,按负荷性质、用

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用电的关系,合理

确定设计方案。

 

1.0.5

 

矿山工程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规范的规定。

矿山工程供电电源规定

一、矿山工程的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且两个电源间允许无联系和有联系,当两个电源有联系时,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当发生任何一种故障时,两个电源的任何部分应不致同时受到损坏; 2.当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保护装置动作正常时,应有一回电源不中断供电;当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装置失灵,以致两电源均中断供电后,应能在有人值班的处所完成各种必要的操作,迅速恢复一个电源的供电。 

二、矿山工程的二级负荷宜由两回电源供电:无一级负荷的小型矿山工程,可由专用的一回电源供电。

三、采用两回及两回以上供电线路时,当任一回线路停止运行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担负煤矿矿井的全部用电负荷;露天矿和其它矿山工程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一级和二级用电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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