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工程供电电源规定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
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
1.0.
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矿山工程电力设计,不适用于石油矿电
力设计。
第
1.0.3
条
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
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做到近、远期建设,以近期为主,合理地
兼顾远期建设。条件允许时,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
第
1.0.4
条
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颐,按负荷性质、用
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用电的关系,合理
确定设计方案。
第
1.0.5
条
矿山工程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规范的规定。
矿山工程供电电源规定
一、矿山工程的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且两个电源间允许无联系和有联系,当两个电源有联系时,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当发生任何一种故障时,两个电源的任何部分应不致同时受到损坏; 2.当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保护装置动作正常时,应有一回电源不中断供电;当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装置失灵,以致两电源均中断供电后,应能在有人值班的处所完成各种必要的操作,迅速恢复一个电源的供电。
二、矿山工程的二级负荷宜由两回电源供电:无一级负荷的小型矿山工程,可由专用的一回电源供电。
三、采用两回及两回以上供电线路时,当任一回线路停止运行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担负煤矿矿井的全部用电负荷;露天矿和其它矿山工程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一级和二级用电负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