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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工程设技——露天开采安全与卫生规定

   1 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规定和程序进行,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2 矿山爆破作业的爆破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爆破源与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按各种爆破效应(地震、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 
    3 矿区重要工业建、构筑物的布置,应避免洪水的淹没、冲刷。当受洪水内涝威胁时,应设置防洪排涝设施,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滑坡。 
    4 矿山采用溜槽、溜井、矿仓等固定的卸矿点卸矿时,在卸矿平台上,必须设置车挡。并在上述地点设置标志、照明和必要的护栏。 
    5 矿山采掘终了,达到终了境界线时,在其边帮上必须留有符合最终边帮角安全要求宽度的清扫及安全平台,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岩石状矿庆最终边帮角:开采最终边坡高度小于100m时为55°~60°;100~150m时为50°~55 °; 大于150m 时小于50°。 
     2)松软状矿床最终边帮角:一般为45°。 
    6 凹陷露天采矿场,要求至少有两个安全出口;出入沟应布置在稳定的边帮地段,各台阶之间应设置上下通行用梯。采矿场内外应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 
    7 废石场应设置截水、导水沟,防止外部水流入废石场,防止泥石流危及下游环境。 
    8 对具有形成矿山泥石流条件、排水不良及整体稳定性差的废石场,严禁布置在可能经危及露天采矿场、井(硐)口、工业场面地、居住区、村镇、交通干线等重要建、构筑物安全的上方;当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工程措施,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方可布置在一般性建、构筑物的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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